摘要

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证据收集是其中最为基础性的一环,因为只有首先解决了证据收集问题,其后续的质证、辩论以及事实认定等环节才能顺利展开。因此,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背景下,赋予其充分的证据收集手段就显得至关重要。对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手段进行扩充不但涉及诉讼模式的选择,更是诉讼实践的需要,对此,我们不能一味奉行"拿来主义",而是应立足于我国既有的诉讼体制与环境,在适当借鉴比较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进行构建。

  • 单位
    贵州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