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提要〗因承运人自身违反速遣、管货义务导致货损,新冠疫情及其防控措施并不构成合同免责事由。但如果客观上对采取减损措施造成影响,可相应减轻承运人的减损义务。【案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被告:张成远被告:淮滨县航运公司2020年1月5日,案外人覃荆海与吉安市轮船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签订水路运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