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系统整合了原有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条款内容,形成了较为完整、科学且更加符合目前诉讼要求和更具操作性的标准,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通过三个案例,深入探讨脊髓损伤中未能明确判定的几种情形,并希望为今后标准的修订提供借鉴。

  • 单位
    湘雅二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