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询问答复"虽然在实践中能够起到某种超越立法解释的权威作用,但并非立法解释。废除"法律询问答复"制度的设想并不现实,立法机关可以借鉴清代"通行"的实践,定期将其上升为立法解释或者法律条文,以实现对"法律询问答复"的改造与完善。《立法法》应当为"法律询问答复"的改造与完善设置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