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最高人民法院的一段判词对“食品安全标准”是如何解释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