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作了详细规定,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范围、履行和违反的后果等方面作了系统的论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包括一般条款的说明义务与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两层含义。违反一般说明义务,法律未规定不利后果;违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属于强制性义务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应当限于格式化保险条款,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核心,其范围应限定在保险人免责条款这一关系风险保障的重要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保险人因此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条款应当排除在免责条款之外,保险人法定免责条款不必进行明确说明。本文对《民法典》、《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理解,对保险实务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