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行政行为法的研究有利于智能电子政务发展,作为行政法的核心范畴,具体行政行为已不局限于半自动化,实务中出现了完全由机器作出的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包含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要素,而机器无法作出意思表示。在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裁量情形下,因探寻个案正义的必要,全自动化可能意味着违反法治国原则。信息时代,行政程序正从个案程序演变至集团程序,诸多程序性权利面临被机器行政架空的威胁。我国立法缺失相关规定,可从德国和欧盟的立法例中吸取有益经验,在特别法中补充对全自动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以提升公民电子信任为目标,平衡电子政务发展和公民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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