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多发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并非传统意义的集体劳动争议,实质是群体劳动争议,突出表现为以权利争议为主要内容,缺乏工会参与,往往是先停工再协商。群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可以社会燃烧理论进行解释,即特定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群体)未能合法保障劳动者权利是发生群体劳动争议的"社会燃烧物质",相关偶发事件的发生是酿成特定群体劳动争议的"导火索",信息不对称下媒体的不当宣传则是"助燃剂"。对于如何从整体上减少群体劳动争议的发生,应从体制性吸纳和建制性协商两个方面着力。一方面,通过政党、人大、政协、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体制性吸纳,促进现行体制与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的充分沟通,保持信息透明,消除劳雇间的误解,从而促进劳资和谐。另一方面,则发挥好工会、企联等组织的作用,创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协调方式和程式,抑制群体劳动争议外溢,促进群体劳动争议的内部消解。

  • 单位
    福建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