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下,数据作为“第五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以欧盟为代表的域外国家已经设立了数据可携权,而我国在此方面虽有所回应,但对于应否引入此类数据权利,目前仍存争议。为了打破龙头企业的数据垄断和信息锁定,保护公民合法的信息数据权利,当前,亟需合理做好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数据可携权的法律移植工作,加强数据可携权本土化设立的正当性基础与权利架构的研究。具体而言,我国当前应加强对数据可携权本土化的法律概念、权利义务主体、基本内容、适用情形等基础理论研究,继而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分阶段、分层次、分行业地逐步推进数据可携权本土化的法律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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