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法狩猎罪的核心概念"狩猎"尚不明确,对于实践中将保护个人财产而致使野生动物死伤的行为入罪的现象,应当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解决,并明确"狩猎"的内涵与外延。该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过于宽泛,应当以法律法规作为认定犯罪与否的根据,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形下,由司法机关进行实质性判断,以决定是否应入罪。由于该罪的司法解释发生了功能异化,导致了其由"结果犯"向"行为犯"转化的趋势,不当扩张了犯罪圈,需及时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