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脸识别技术在传统社会向智能社会的变迁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其在维护公共安全、便利人类生活的同时亦产生侵犯公民个体权利、消弭社会共同体信任、本身被破解的风险,故亟须规制。美国和加拿大采取区分规制公私机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分散式立法模式,而欧盟采取严格统一规制立法模式。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人脸识别法律规范体系,为此在审视域外经验的同时应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采取场景理论与风险预防理论予以规制。具体而言,我国应扩充知情同意规则、建构人脸识别算法审查制度、进行主体追责等以完善人脸识别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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