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时引入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但是与该制度相对应的侵权判定规则没有被细化。将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主体提升为“普通设计人员”,可以解决“一般消费者”标准具有不确定性的问题,并且能够改善判定主体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不足的现状。“普通设计人员”标准可以通过部门法内部的横向借鉴进行构建,该标准的适用能够提高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结果的准确性,也是向国际法律体系靠近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