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权制度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适用

作者:高勇; 何宜曈
来源: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 34(03): 195-200.
DOI:10.14020/j.cnki.cn37-1430/d.2018.03.018

摘要

<正>【关注焦点】保险法中的弃权制度要求当投保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保险人明知自身享有解除权及其他抗辩权,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上述权利,此后便不可再主张其放弃的权利。由于弃权制度是用来对抗合同解除权和抗辩权,故其适用必须严格限定条件,认定保险人的行为构成弃权须具备以下要件:一、有依法成立并生效的保险合同;二、确实发生了保险事故;三、保险人知悉有违法或违约情况的发生;四、权利人已经通过意思表示自愿放弃了其权利;五、弃权的结果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