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函"作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15个法定文种之一,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它的使用既要符合"不相隶属机关之间"这个前提条件,又要符合格式规范的要求,即采用信函格式。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两种错误做法:一是贬低"函"的身份地位,认为"函"低请示一等,该用函的地方用成了请示;二是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