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长远看,物权变动的理想设计方案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于物的编成主义的不动产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对于动产担保物权,登记于人的编成主义的动产与权利担保登记簿,应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应该区分所有权变动和担保物权变动,并区分机动车、内河船舶与跨国列车、航空器、海船,分采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于各种现实考虑,没有完全采纳上述方案,但是由于登记对抗主义解释上的灵活性,未来仍然可以通过对第三人的范围做弹性解释,在最终结果上达到类似上述理想方案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