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依托乡土特色物质资源与文化资源,挖掘资源中的经济及文化价值,促进乡村文化和旅游产业的创新发展,是培育乡村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乡村文化资源的开发存在着行业规范不完善、缺乏保护和传承机制、项目规划不合理以及产品同质化和低端化等问题。乡村文化资源开发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多现实治理困境,反映出相应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乡村文化资源的开发既需要法律来明确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也需要法律对文旅融合机制的改革和设计进行保障,使得相关政策规划的实施有法可依和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