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民法典》中的代理规则并未给代理人施加广泛的“信义”义务;相反,存在诸多旨在规制代理权滥用行为的具体条款,以达到保护被代理人的目的。中国法没有沿用英国法的规范模式,而是有意拒绝对代理人施加非常严格和广泛的信义义务。这可能是明智之选。英国的商法体系是在国际贸易和商品供应合同的基础上构建的,故其一系列规则更倾向于结果的确定性(以及避免诉讼)而非在个案中实现特定的正义(例如,英国法受制于一般的“诚信”原则可能实现的正义),所以英国法也必须置此商法体系下进行理解。英国商法是对抗性的,而不是合作性的。这就解释了为何在以合作性为特征的关系中,如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英国商法的一般规则会被广泛的、以公正为导向的规则所取代。而以中国法为典型范例的,一个从一开始就以合作性为基础的法域很可能比英国法更擅长将一般规则适用于代理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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