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然层面的"辩护人化"和实然层面的"见证人化"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两种理念误区。产生这两个误区的根源在于忽视《刑事诉讼法》,或者不理解《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律帮助"的具体含义。法律帮助具有便捷性和应急性,和辩护有着共同的目标,二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帮助不是辅助、协助,更不是"见证",法律帮助的责任和方法应随《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而扩充,其重心也应随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诉讼地位并不必然决定诉讼权利,值班律师要求行使调查取证、核实证据等诉讼权利时,司法机关同样应当予以保障。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不完善要求法律人时刻秉持刑诉教义学的基本立场,关注如何促进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