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二者的范围、界限以及宣告程序等均不能很好地适应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不但难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公正性。因此,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围,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并将一些特殊群体的婚姻效力问题纳入立法考量的范围,构建更加合理的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