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贯彻作为罪刑法定原则子原则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在部分情节新法规定对行为人有利、部分情节旧法规定对行为人有利时,应分别选择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条文。为此可以交叉引用新旧法的条文。这种做法不构成"法官造法",也与我国刑法第12条的文义不相冲突。刑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但维护这一体系不能以局部问题允许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为代价,"整体适用"说存在局部问题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或审判时不必要的重法的问题,不应为我国审判实践所采取。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可以"选择适用",而罪状和法定刑、法定刑中的主刑与附加刑属于同一法律规范,不能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