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是贯彻宪法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基础法律实现机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纯粹公权说与纯粹私权说均未能在法体系上整体阐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性质。将自然资源归属主权国家控制、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与落实于民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混为一谈不符实际,将民法中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进行对标的主张亦不符合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制度目的。应准确理解宪法中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根本价值指引,充分认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私交融性质,科学阐释国有自然资源财产属性、资源属性与生态属性的不同面向,有效保障国有自然资源利益实质由全民共享,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和美丽中国共建共享。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