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贿赂犯罪为代表的经济类犯罪的手段和形式愈加复杂化,其中又以贿赂物的范围变化最为引人关注,从传统的权钱交易到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再到如今为人们所热议的"雅贿"等。归因于复杂化、碎片化的生活事实,滞后、模糊的刑法规范条文,以概念思维为核心的刑事裁判方式显得独木难支。尽管学者不断试图从贿赂物的概念或范围进行解释,但囿于文字的抽象性、局限性以及事实的多样性、复杂性,此种努力仍旧难以填平现行刑法规范与司法实践的空白地带。对此,类型化思维模式的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概念思维的不足,秉承着"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原则,在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方面,颇有益处。

  • 单位
    天津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