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WTO《反倾销协议》没有规定替代国方法。美、欧、澳等发达国家在国内反倾销实践中逐渐确立了替代国方法。从"非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方法"到"市场扭曲-未被扭曲价格和基准"模式以及"特别市场情况-第三国成本"模式,替代国方法从未走远。替代国方法使得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缔造规则、打破规则过程中操纵倾销幅度、满足其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就业的政治诉求。随着中国入世议定书15条期满,我们应当预测成员方将以"特别市场情况"的名义继续使用替代国方法。我国应在国内法律层面完善"替代国方法"相关规定;多渠道重申替代国方法适用原则;今后的双边或区域谈判应直接要求成员方互为免除替代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