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了担保,为何不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周金艳; 施璇
来源:人民之友, 2018, (09): 54.
DOI:10.19310/j.cnki.rmzy.2018.09.035

摘要

<正>案例邓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龙某借款30万元,承诺于2015年5月16日偿还全部借款。当日,谢某受龙某委托转账30万元给覃某,覃某再转账给邓某。邓某作为借款人与担保人梁某共同向龙某出具借条,内容为:"现邓某借到龙某叁拾万元,借款日期为2015年4月16日,借款人承诺于2015年5月16日前归还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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