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象征性立法的表现,刑法象征性立法的“姿态性”“安抚性”“情绪化”和“安全感”特征,直接源自立法的“虚幻性”或“空洞性”,但其实质根源是单纯的价值宣示性或信仰说教性。此表现与实质组合成刑法象征性立法的品相。一项刑法立法是否属于象征性立法的识别标准包括“现实可能性”的事实层面和“应受刑事处罚性”的实质层面两个维度。依此标准可妥当地判断国内外诸多刑法立法例是否象征性立法。新型犯罪自然要面对象征性立法问题,而避免象征性立法则有赖于采取面向实践的方案:结合程序性和实体性标准的合理入罪机制,同时顾及刑事政策。刑法象征性立法概念对于审视刑法立法包括新型犯罪立法构成了“批判的武器”和“被批判的武器”,故能够抑制过于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和过于积极的新型犯罪立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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