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实践中“先刑观念”根基深厚,“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的顽疾依然存在,既有规范促使形成了“先刑后民”的办案程序,这些实际使得民商法作为前置法无法在刑民交叉争议案件中发挥应有作用。案件本身疑难复杂因素的叠加,致使刑民交叉争议案件尤其是诈骗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错位现象十分突出。容忍谋取合同利益和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是前置法提供的重要出罪思路。客观在先的刑事程序不仅要对涉案行为进行形式入罪的分析,还应充分尊重经济社会生活常识,考虑涉案行为是否为正常、普通、可以容忍的民商事行为,是否经由民商法调整足以修复法秩序。以合同利益为目标的行为、不指向交易标的的虚假陈述,可能只是普通的民商事行为;民事救济路径通畅,当事人可以正常地通过审判执行程序完成权利救济,也通常应认定为普通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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