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整体呈现适用频率不高、救济领域狭小、起诉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这既无法较好地实现民事公益诉讼保护不特定社会公众共同利益的立法初衷,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持续高速发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四项具体规定,尽管条文中运用了一个"等"字看似对救济客体的类别尚留有扩大的余地,但司法实务中对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认定仍较为狭窄,这不仅使得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无法得到很好贯彻,还会导致诉讼过于片面化,许多应当被保护的公共利益不能得到较好的保护。实践中可以通过体系解释正面列举公共利益的种类,反向排除不应属于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同时遵守比例原则,使得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客体得到科学有效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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