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标志着我国海关预裁定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此之前,由行政裁定、税收要素预确定、社会化预服务三类事务代行预裁定功能。预裁定制度实现了我国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的接轨,其与其他事务相比有明显的差异,形成了自身的制度特点。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预裁定制度在罚款设置、作出裁定海关、争议处置和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难题。为此,海关需要推进海关预裁定规范性建设,完善制度设计,修改部分制度内容,使预裁定和其他事务形成合力,配套建好预裁定的机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