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为了取得租赁固定资产的长期使用权,在未来若干年的租赁期内,每年向出租人支付一笔金额较大的租金,该租金总额合计往往超过所租赁资产的现时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被规定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核算。该账户的资产性质从产生之日起就备受质疑。2006年的新准则,将该账户的性质由资产类调整为负债类。但笔者认为,基于该账户是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而产生的用于归集利息费用的账户,将其改为"长期应付款"下设的明细科目"待转利息"更符合新准则的理念。

  • 单位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