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立法在混合共同担保问题上立场不一,增加了司法适用难度。民法典"物权编"应坚持"人保物保平等主义",仅在债务人提供物保时允许一般保证人援引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必须先向物保人主张债权,此外则一律允许债权人自由选择清偿对象。混合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发生法定债权转移,得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这为向其他担保人主张追偿提供了法理基础。以债权人向混合共同担保人主张债权为基准点,比较担保物实际价值或限定金额与保证人应负担的履行责任,依照二者比例确定内部求偿数额。其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债权人的放弃而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免除。在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及债权人未及时办理登记导致担保物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情形下,债权人存在过错的,应当认定为放弃物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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