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也给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提出了创新和挑战,随着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送达难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得到了解决。电子送达本身具有快速、节约、合理的特点。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以及最新的民诉法司法解释都对电子送达方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文章认为,从实践来看,我国已经有部分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适用电子送达这一方式。但是由于我国电子送达适用较晚,相关立法不够完善,在具体的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只有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纠纷解决在线化的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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