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不清楚,以至于在实务中存在理解差异,作出令人难以接受的判决。要想理解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从对相关法条的文意解释、法理解释、目的解释三个方面去剖析《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内涵,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同时,要将大量的信访人员引导到司法程序上来,就务必增加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司法途径,实行有限定的三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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