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对科研成果“查重”已成为判别其学术不端的主要手段,但它存在科研成果重复率标准、范围和对象不统一,统一规定不同类别科研成果的重复率不合理,同一科研成果用不同系统“查重”重复率不一,有偿“降重”助长学术不端行为等困境。认为某些“查重”系统和制度的人性基础是性恶论,智能化“查重”只是辅助手段,“查重”系统在设计上有缺陷不能盲从。应正确看待和运用“查重”,慎重地对待智能化“查重”,建立统一“查重”系统并禁止有偿“降重”服务,以此完善科研成果的“查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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