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二审审判范围原则上应以上诉请求为限。"劝阻吸烟案"二审正是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认定突破上诉请求的范围,纠正了一审的错误。但其认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仅具有个案效力,不具有普适性。科学确定民事二审审判范围须考虑二审兼具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双重功能,以保障事实认定之正确与法律适用之统一。但不能因片面追求统一法律适用的"公益性"而忽略对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当前需厘清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逻辑,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的适用条件及其例外,适时确立附带上诉规则,并对例外情形予以明确。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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