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2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新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性质。为了便于读者理解该司法解释,本文解读了相关规定。在“名录+核准”的双重标准下,本文明确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最新判断依据,分析了“数量标准到价值标准”的合理性,同时本文认为基准价值过低会产生入罪门槛过高的问题。针对涉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本文细化了社会危害性综合评估的内容,为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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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省社会科学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