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2008年6月26日№102联邦法俄罗斯联邦(接上期)第七章确保测量统一的组织基础第21节实施确保测量统一活动的联邦行政机关,国家计量科学院、国家计量区域中心、计量局、计量机构第1条确保测量统一,以本法为依据开展的工作:1.计量法制机关实施在确保测量统一领域提供国家服务、管理国家财产并实施联邦国家计量监督活动;(2011年7月18日№242-联邦法修订版)2.履行在确保测量统一领域提供国家服务和管理国家财产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附属的国家计量科学院和国家计量区域中心,实施提供国家服务和管理国家财产的活动;3.时间、频率的国家服务、地球自转参数的定义、物理常数的标准参考数据的国家服务和物质与材料的性质、物质和材料的成分与性质及其标准物质的国家服务及其指导活动,由履行在确保测量统一领域提供国家服务和管理国家财产职能的联邦行政机关实施;4.计量机构,以及按照俄罗斯联邦国家认可制度,依据认可法规取得认可的法人实体和个体企业经营者,实施计量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