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加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然而学界对该罪名的存废存在长久争论。主张废除论的学者认为,该罪名最初设置的经济与社会背景已不存在,甚至当初所保护的"金融秩序"法益已转变为"公众资金安全"法益。主张存在论的学者,有的坚持保守立场和正确解释法律观点,即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有的主张鉴于被保护的法益发生变化,需要通过法律修改保护新的法益,即将"存款"修改为"资金"。本文提出暂不取消罪名、不增加法定刑的观点,但限制停用,待我国"民间融资法"出台后再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