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法官在比附援引实践中,过多地受到案件事实之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非根据法律的形式思维来判断事理是否相类.本文指出传统法官在比附援引中将案外因素作为价值判断的关键因素使得中国古代的比附制度给人一种罪行擅断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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