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试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中各类资金问题愈发凸显,这也成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制度的基本动因。然而,目前地方相关基金制度公益性与盈利性相冲突、资金来源匮乏、业务运营模式单一等问题限制了其主要功能的发挥。因此,需要通过厘定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明确新的资金来源、引入商业化金融解决方案等措施,为中国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寻找一条切实可行的功能实现的制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