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1073条吸收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第一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亲子关系确定请求权,不再强调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认定中的特殊意义,但该规定仍难以解决代孕带来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我国采取禁止代孕立场,采用"二分法"原理,将代孕协议效力判断与代孕所生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相分离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在对代孕所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认定存在立法空白。本文以代孕为视角,比较域外代孕相关立法,认为在我国禁止代孕的大背景下,代孕亲子关系确定还是必须要突破传统的"分娩说"和"基因说",加入委托父母在儿童利益判断标准的位置,认定代孕子女为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