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犯罪“违法所得投资收益”没收涉及司法机关介入企业财产权利的范围。对于该种投资收益,“合法财产说”“非法财产说”“二分说”皆不符合刑法规范理论的周延性,同时悖离企业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时代政策。企业犯罪主体性质、投资去向、时代政策皆会对“违法所得投资收益”没收的规则建构产生影响。“犯罪公司违法所得+资本投机”型违法所得投资收益,难摆脱企业资本本身的投机性质,非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具体保护的民营主体,对其予以法律保护牵引力不足,应当予以没收;“犯罪公司违法所得+经营投资”型违法所得投资收益,应当予以没收作为“违法所得”的第一桶金,同时对于后续的投资经营,酌情予以没收;“合法公司违法所得+资本投机或经营投资”型违法所得投资收益,可借鉴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设计原则附条件不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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