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在法理学课程体系中有明确界定,学界通说强调二者不能混淆。法律实践中出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传统“法律体系”的概念构成“解释难题”,后者无法有效解释前者,将前者放进法理学课程体系内亦无法实现体系的融贯性。学界对两种法律体系的混用及其产生的问题没有进行充分有效的回应。解决该问题的一个可行性路径是,可以将法律体系区分为作为实践层面的法律体系与作为学术层面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调作为一种状态或特定概念时,包括作为学术层面的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强调“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完善”“深入推进”和“加强”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仅指立法体系。

  • 单位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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