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密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出现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时,一方面要在个人信息中从秘密性、侵害后果的严重性、动态因素的可考量性三个角度对其进行识别;另一方面要在隐私信息中通过与私人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区别对其进行识别。私人生活安宁并不与私密信息发生必然重合,侵害私密信息很多时候是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前提条件;私密空间、私密活动与私密信息在很多情况下构成一体两面关系。私密信息受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的双重保护。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救济方式的适用应脱离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性质争议,直接从法条内容和法条援引入手将侵权责任编中的条文作为请求权基础,人格权编有特别规定的则构成特殊条款。人格权编中的禁令属于程序性保护措施,是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请求获得满足之前的保护。更正权、删除权不能被恢复原状所涵盖,具有自身独立性。在人格权编内部,私密信息同时受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双重保护,当两者规范形成重合时,则构成请求权竞合;当两者规范不重合时,应考虑私密信息的特殊性来决定个人信息中其他规则的可适用性。私密信息的这些特征也将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相关规定的理解和适用。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