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依照破产法的一般规定,针对破产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通过扣押船舶实现,船舶优先权执行程序是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特别程序。法律对破产程序与海事程序的衔接重合部分未有明文规定,以至于法律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破产程序下船舶优先权执行程序的中止问题莫衷一是。本文着力研究这一处在真空地带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法院观点立场的解读,结合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剖析,两大专门程序的体系分析,借鉴法律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破产程序下的船舶优先权执行中止问题给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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