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采用实验方法,对西部某基层人民法院2020年11月所有庭审案件进行随机抽样,确定直播案件和不直播案件,构造庭审直播的实验组和对照组。在此基础上,本文对两组案件视频进行分析,测量反映诉讼参与人行为的客观指标(如语速和基频),比较直播组和不直播组诉讼参与人客观行为指标是否存在差异、差异程度如何。研究发现,在存在直播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语速显著放慢,法官和诉讼代理人语速则没有显著变化,而所有主体的基频(反映说话人音调高低)范围显著缩小。这些发现表明,庭审直播促使当事人在庭审中更加谨慎、减少所有主体在庭审中的极端情绪和行为;具有较多直播经验的法官和诉讼代理人则不会受到直播的过多影响。这都说明庭审直播没有对审判公正性造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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