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项权利体现《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弱势劳动者之立法精神。预告解除权又称辞职权,对于其究为何种性质权利,目前理论上并无准确定论。其具体性质将影响劳动者能否撤回或撤销先前的辞职意思表示、在预告期内与用人单位间劳动关系存续状态、劳动合同解除效力发生的时点等问题。本文拟从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例出发,比较世界各国劳动法律中有关预告解除权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权利属性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