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债务人、非举债配偶方、债权人三方利益,但早期相关法律并不完善,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关问题得到进一步细化解答,但依然存在完善空间。文章认为,其中的"共债共签"应作扩大解释,应具备明确清晰的形式要件;当发生日常家事表见代理时,该债务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善意第三人身份获得清偿。在举证规则中,债权人根据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程度的举证责任。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应以各自私人财产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自身应承担份额的,超出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