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学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之一是举办者的投资,举办者举债经营或是学校运用市场化机制运营都会形成负债。或是囿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取得收益的限制,或是因为学校内部治理不规范,举办者无视学校独立人格,与学校之间形成不正当财产流动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能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害。为此,债权人可能试图通过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得到救济。但由于民办学校并不是《公司法》直接调整的主体,直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存在障碍。在不与民办学校基础性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调整民办学校所涉纠纷。结合现行司法实践情况可知,民办学校可适用顺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营利性学校可适用逆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适用中应遵循从严把握谨慎裁量的原则,以实现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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