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物权法》第206条规定了债权确定事由,但是就抵押物被查封、扣押而言,其暗含的债权确定时间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规定的时间点不一致,由此引发争议。理论中对此分为主观说和客观说两种,但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情形涉及到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保全申请人三方的利益,因此,不应局限于倾斜保护某一方的利益,而应对此做一个权衡,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重新解读此情形下债权确定的时间点,在坚持立法目的的前提下,实现三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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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