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限供给、非竞争性、规模报酬递增等特点使数据成为突破传统要素约束与增长极限的现代生产要素,并深刻影响平台经济发展逻辑。在平台数据经济以及数据平台化的双重作用下,数据实现了从非垄断性到垄断性的转变,并逐步成为平台经济的典型趋势。基于数据垄断的广泛性及隐蔽性特征,消除数据垄断危害的关键为保持平台经济市场的可竞争性。因此,本文以抖音诉腾讯案为例,构建市场结构与市场过程的动态分析范式,重点对其中所涉及的数据占有及行为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抖音与腾讯同属一相关市场且具备明显的竞争关系,腾讯对抖音实施的行为表现为明显的不正当竞争倾向,即平台经济主体所具备的数据优势易构成破坏市场可竞争性的激励条件,具体表现为损害市场效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针对数据垄断问题,提出了强化数据市场的可迁移性、优化数据流动的分享机制、构建事前规制体系、警惕超级平台的建议,以期完善数据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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